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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编制中国科协2008年度对
外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科协外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编制中国科协2008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
(科协外发[2007]10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有关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
中国科协2008年度对外(包括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计划的编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2008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国科协“十一五”纲要明确的任务,贯彻“为国家外交战略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为科协大团体的工作服务”的方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讲求实效,保证申报项目的水平和质量。为此,国际联络部编写了 1 / 2
《中国科协对外交流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单位按照“指南”和本通知的要求
认真组织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各单位在安排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时,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对外交流合作形式,把“请进来”与“走出去”结合起来,注重建立较稳定的对外合作渠道,逐步形成以我为主的、以项目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合作格局。各全国学会要把组织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科技会议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要发挥民间优势,积极开展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和与港澳特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认真安排好“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工作。
三、在编报2008年度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和公费旅游性质的项目,杜绝一般性出国(境)考察访问。专业性出访,应有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参加。领导干部出访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出访任务要与本人主管的业务相符。考察、访问的团组报批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访任务结束时后要及时上交总结。
四、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团组人数超过10人的出访项目,以及内容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以及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五、出国(境)培训项目的上报必须严格按外专局的规定,由外专局认定的有培训资格的单位报批,未获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团。鉴于欧洲多数国家政府和企业单位普遍于每年7、8月份休假,为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境外培训课程,外专局不再审批计划于7、8月份赴欧洲大陆的培训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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