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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3]10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
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3〕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公办高校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学费标准
(一)公办部属本科院校和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高职院校 1 / 2
和高专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可在一般专业学
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一般专业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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