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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8:58: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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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与术的关系

理,道理也。在谈判中理是什么?就是自己要打到的目的,也就是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普遍规律,能把人说服,使人相信,这就是理。术,谋术也。在谈判中术是什么?术是方法、技巧、谋略的具体运用。理就是人的大脑,术就是人的四肢,大脑指挥四肢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四肢通过自己的精细工作完成大脑布置的工作。在谈判中理、术缺一不可,有理无术,再崇高的理想、再高尚的道德都无从实现。有术无理,再高超的技巧也达不到应该有的结果。在谈判中,如何正确处理“理”与“术”的关系,一直困惑着谈判者。很多谈判者因不能将二者合理搭配运用,往往过分强调某一方面,而陷入谈判困境。

一、“理”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理”,是指影响谈判成功与否的各种客观因素。这些因素互相联系和制约,不管哪种谈判,都只能在其构成的环境范围内进行,不可逾越。一场谈判,首先的就是对“理”的系统分析,包括一下几方面:谈判者的自身状态,包括谈判人员的构成、组织形式、企业状况等方面因素。在进行谈判前,谈判者应该对自身状态的充分认识,从而依据不同类别、性质的谈判,自身能动地对以上因素进行协调管理。

一是谈判他方的状况。谈判他方的基本情况必须为己方谈判者熟知,只有对谈判对手有充分的认识,才能及时有效的调整己方谈判策略、目标、抓住谈判的主动权。

二是外界制约因素。人和谈判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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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政治条件、经济状况、竞争行情、社会环境、法律因素、文化因素等方面的影响,构成了谈判中的外界制约因素。在谈判前或谈判等方面的影响,构成了谈判中的外界制约因素。在谈判前或谈判进行中,对于制约因素必须有详尽的了解与掌握,才能指定相对得当的方案和策略,避免谈判的失误。特别是在跨国度、跨民族、跨区域的谈判中要格外重视对外界制约因素的分析研究。

三是谈判立场、原则、目标。之所以把谈判立场、原则、目标认定为谈判中的客观因素,因为他们的确立必然以谈判者自身状况、谈判他方状况和外界制约因素为基础,通过对上诉因素的新系统分析得出的,并非谈判者的主观意愿。在谈判过程中,因谈判者自身状况、外界制约因素等的变化而使谈判陷入僵局,及时调整修订目标,实行创造变通,往往能使谈判得以重新获得进展以至最终有良好的结局。同时,谈判目标等也指导着谈判实践,他的变更也往往促使谈判者对自身因素进行重新组织协调,以实现新的目标,如在谈判中变更谈判级别与组织形式,更换谈判人员等。

二、“术”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术”,是指谈判中谈判者所展示的各种具体谈判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谈判技巧”。它具体表现为谈判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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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时空、氛围)和言语表达(口头语言、体态语及行为表现)等,是谈判方案与策略的技巧操作与实施。“术”的发挥,受到以下两方面的制约:

一是谈判人对谈判技巧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谈判人必须具有相当的信任他人、说服他人并为他人所信赖的能力,巧妙的应用各种谈判手段的能力,以及知道何时何地的运用这些能力的智慧。这种能力简历在谈判人对“理”的透彻分析和在实践中的不断学习上。

二是谈判中的具体客观环境。“术”有多重表现形式,要根据谈判的不同客观环境设计不同的谈判技巧,也就是在“理”的指导下运用技巧,才能取得成功,否则就是郑人买履,不适用甚至适得其反。

通过以上对谈判中“理”与“术”的阐述,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他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存在的“理”是谈判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是刚性的不可随意发挥的;而“术”好比润滑剂,在“理”无能为力的时候,显示其“柔性”的一面。任何只强调某一方面的谈判,都只会将谈判双方拖入无休止的谈判环境,只有做到“刚柔并济”,将二者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双赢的谈判目的。三、案例分析

在中国历史上有这样一个故事,也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唐雎不辱使命,讲的历史上有名的唐雎代表安陵君与秦王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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