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4 0:46: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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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很多同学搞不清楚,现在老师讲一下具体的分录。

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会计分录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 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 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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辄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