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20:50: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建设规模不大、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已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7.2约定内容

【条文】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4.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5.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6.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7.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10.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条文】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条文】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根本原则。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计量行为 ,有效减少计量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文】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合同中约定。

【条文】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条文】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条文】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Δ

【条文】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平,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Δ

【条文】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条文】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纪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条文】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条文】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毎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毎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条文】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条文】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

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条文】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条文】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条文】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条文】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Δ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工程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