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5:56: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 4-1 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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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 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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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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