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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新法制: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作者:欧阳茗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7期

摘 要 微博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微博博文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应得到保护,对其侵权的认定应考虑主体、侵权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应当从立法、法律适用、司法、行政等多方面着手,自律和他律共同作用,才能使微博成为更好的互联网新媒体平台。

关键词 微博 著作权 侵权行为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欧阳茗荟,鞍山市第一中学,高三学生,研究方向:新媒体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423 自2010年微博诞生以来,这种新型的互联网交流与传播工具正成为最重要的中文网络舆论载体之一。短短几年时间,微博以其迅速、开放、集成、多元的特点,迅速成长为网络信息时代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传播媒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中文上网人群的微博用户呈几何级增长态势。繁荣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由于微博几乎无进入门槛,同时在技术上网络文字极易被复制和转载,微博用户之间作品的著作权争议正逐渐增多。 一、微博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及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载体是文学艺术作品或科学作品,作品的产生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某项思想成果是否是作品,是作者能否享有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以上规定,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作品”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其二,作品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领域,各学者对“独创性”内涵的认识基本一致,即都强调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并具有个人思想特点的。如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认为“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源于作者并能体现作者个人的特征。” 其三,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只有当一件作品能够被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它的价值,包括其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才能得到具体的体现,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某个人的构思或者臆想之中。在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是作品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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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性特征。独创性是一件作品的灵魂,不仅使作品区别于他人已有作品,更体现着作者的独立思想和自我价值。

那么,作为微博内容的微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微博用户通过各大网络运营商的微博平台,用文字或者图片、短视频来更新信息或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所以能否将微作品界定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其关键在于微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作品最核心的特点。虽然微博的篇幅往往都比较短小,内容也不像传统文学作品那么复杂,但这并不阻碍其具备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二、如何认定微博著作权的侵权

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的公共获取,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只要作品使用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作品时列明原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原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就可以不经过原作者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其作品加以使用,不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

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型信息传播渠道,其平台核心功能之一即为微博转发。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微博转发即为 “使用他人作品”,如果微博用户在转发时标明其转发的微博作者和出处,并且不以盈利为转发目的,就视为“合理使用”,并不侵犯原微博作者的著作权,这种用户之间的交流也是微博这一新媒体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

不同于以上微博用户之间善意的相互交流,还有些恶意的对微博作品直接引用的行为,则构成对微博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是指对作者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具体来说,即侵犯了微博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对其具体认定考虑如下要素: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害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侵权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是主观上是故意的。三是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这种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由于微博是新兴的网络交流媒介,需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来实现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首先,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需要侵权人的存在,并且存在侵权行为。在这里,侵权人主要包括微博用户、传统媒体、网络运营商。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侵害微博著作权的行为模式也有所区别。其次,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要侵权人在实施侵权的过程中,主观上出于故意。再次,构成对微博著作权的侵害,需要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结合微博自身的特点来说,主要包括对原创微博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只有微博著作权受到损害的后果是因侵权的行为而造成的,才能认定侵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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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博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原创微博的作者拥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实践中当微博作品著作权遭到侵害时,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微博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重重困难。

首先,除了已经颁布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外,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微博作品的著作权,现有法律对微博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基于“数字化网络作品”与微博作品之间的联系,但是没有对微博作品的地位及其民事权利加以明确,同时也没有对何种行为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加以说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承担内容也无从考据。虽然可以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法,但缺乏针对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特点的单行法律制度,则对其保护有失范范且缺乏力度。

其次,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由于各大门户网站在进行微博用户注册时没有采取完全的实名认证,微博用户大多是以虚拟的网络身份发布信息,因此在出现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时,除了出版社、报刊杂志以及经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等因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可以作为确定的侵权主体外,大部分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人身份难以识别,从而导致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维权时,难以确定侵权人。

再次,微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达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但是对于独创性的标准,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加以界定。虽然140字的限制并不妨碍微博同样享有著作权,但是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信息是否属于“作品”,认定难度依然较大。

最后,著作权人在维权时举证难度较大。微博著作权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一般都会首先通过网络或者微博平台与侵权人或者网络运营商进行交涉,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要么放弃维权,要么选择诉讼程序来实现维权目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博主都会删除已发布的信息,甚至关闭自己的微博,导致被侵权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由于维权困难以及维权费用往往高于赔偿额,所以除非出现商业化的微博侵权行为,微博著作权人通常都会选择息事宁人。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应解决对策

1. 在立法方面,首先,应加强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络立法。由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少,导致其到目前为止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随着微博在互联网领域的蓬勃发展,此类纷争将呈上升趋势。建立和健全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规范机制显得越来越重要。其次,应当明确微博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网络运营商需要不间断的面对各式各样的更新微博,如果要求其对每条微博都进行仔细的审查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微博运营商不应过分苛责。但是当微博著作权人面临着维权困难时,需要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微博运营商的地位以及作用则尤为重要,因此明确微博运营商的法律责任非常有必要。再次,需要进一步完善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证据制度。著作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