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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问题探析

作者:童文军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摘 要】房屋分割是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尤其在当下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一套房屋,往往凝聚了夫妻双方两家人一辈子积蓄。这种关乎一辈子的“房事”让离婚诉讼的解决更加复杂。文章三个方面对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由于具体诉讼中各人情况复杂多样,所以只选取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分割问题起到探索和尝试的作用。同时,也是在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探讨人文精神在《婚姻法》中的充分体现的一种理论研究。

【关键词】婚姻法诉讼划分;离婚;共同财产;按揭补偿;原则公平 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越来越多地反映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有80万件左右,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数量也大体相当。离婚后,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与此相联系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告结束。因此,就产生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其他的经济问题。而当今社会,房产一直是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妥善处理不产生纠纷,会对离婚双方产生有利的影响。所以,夫妻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显得尤为重要。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类。我国家庭复杂的生活方式,一代人、两代人、三代人一起生活的家庭五花八门。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所以,现代家庭共同财产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婚前个人财产;(3)子女财产;(4)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诉讼中可以提出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大家庭财产的部分份额,子女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根据《婚姻法》的条款,夫妻间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应该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处理,即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只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无论如何处置,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也有利于离婚后夫妻双方生活的安定和长久。但由于一方过错而引起的离婚诉中,有过错的一方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市场经济发展越迅速,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就越显得苍白无力。女方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所以还要考虑到女方的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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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分割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

房屋是我们心理上的一条底线。这个底线保证了我们持有自己原则和立场。生活的一些小意外都不足以让人生原则和价值观发生变化。但如果房子没了,这个变化足以让人内心崩溃坍塌,然后改变持有的原则和信仰。

(一)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类。由于我国住房改革完成时间不久,所以诉讼中的住房条件千差万别,本文只以最有代表性的房屋类型作为参考:(1)按揭房;(2)房改房;(3)其他类型房屋。

(二)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原则。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在无法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错误的情形下,一般原则是房产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法院对离婚时涉及的住房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但在体现更多人文关怀的离婚纠纷中,却往往不能严格执行上述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为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的处理(部分)方式

(一)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下,房产证无论婚前婚后取得,该房屋都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二)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房产证婚后取得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房产既不是新增财产,也不是双方经营所得,所以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三)一方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取得房证。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產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房屋所有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应优先考虑协议规定条款,否则产权登记一方获得房屋的几率较大。但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则房屋产权人应将婚后二人所还贷款返还一半给对方。

(五)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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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还应该促进家庭的相互辅助,使得发挥更大的道德力量。历史上,房屋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房价如此高的今天,离婚中的一方一旦没有得到房子,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尽管本文以法理的形式来论述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归属问题,但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能纯粹的强调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婚姻不能等同与交易,把感情和物质放在一起比较是不合时宜的。扶助弱者,保护弱势群体也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人文关怀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人性化法律判决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毕东丽,孙晓莹,张幼林等.怎样离婚——离婚问题法律指南[M].北京出版社,1994. [2] 廷君山雨.离婚并非悲剧——婚姻指南[M].团结出版社,1991. [3] 李霞.如何打赢离婚与财产分割官司[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童文军(1987.12- ),男,浙江永康人,现就职于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