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9:35: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十八)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基准建筑面积,可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范围内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准建筑面积是确定“拆一补一”复建补偿面积和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十九)复建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不足基准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按安置住房成本价购买,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实行安置,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没有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属合法建筑的部分,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合法建筑外的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合法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拆一补一”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 (二十)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其中住宅房屋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单价。

(二十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非本村村民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且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参照“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办法,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二十二)安置住房建设。在“城中村”全面改造中,改造主体应当优先建设复建补偿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安置房未建成的,除公建配套和消防工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可以实行自住性和经营性安置房分开建设、经营性安置房集中经营,团购、团租安置房用作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等模式。鼓励在“城中村”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二十三)安置房确权和交易。全面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含非住宅复建安置房)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当按照基准地价的3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四)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对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保障措施

(二十五)整治改造规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补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全面改造,激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引导现代产业在“城中村”改造区域集聚发展。 (二十六)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工作。根据整治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尤其是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治改造过渡期,超期未实施整治改造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二十七)加快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加快将“城中村”整治改造后的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抓紧实现改造改制后居民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到“同城同待遇”。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改革,加快剥离其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七、未列入138条在册“城中村”范围内的“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用本意见。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附件2之附件

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

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

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18条),

天河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8条),

白云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5条),

黄埔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7条), 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4条)。 附件3

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更好调动原土地使用人实施旧厂房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利益共享、公平公正、促进改造的原则,对市辖区内“退二”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产业用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国有用地的处置 (一)处置方式。

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成片保留使用。

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款。

方式二: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

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纳入政府收购储备,选择方式一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选择方式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原用途土地、房屋和设备的评估价格预支补偿款。

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0%追加补偿比例,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5%追加补偿比例。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原址用地中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按同地段1.8(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5%追加补偿。

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00%的奖励。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6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30%追加补偿。

(二)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批准可临时用作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并按规定补交临时使用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将来仍符合自行改造或公开出让条件的,仍可按自行改造、补交地价和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进行处置。因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需征收企业土地时,可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进行处置,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 (三)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且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处置方式中的公益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四)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不符合历史用地登记确权),且土地实际使用人已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的,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按照《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后,按上述(一)的3种方式进行处置。 二、村集体用地的处置 (一)处置方式。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或已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自行改造。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规划自行改造用作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的,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发生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集体旧厂房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转为国有土地。其中连同旧村一并改造的,可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集体旧厂房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且不与旧村一并改造的,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公开出让。

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成交价格的60%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村庄整治、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