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0:02: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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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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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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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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