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概论问答题和论述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9:54: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香港法概论问答题和论述题

1. 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 答: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 (1)劳役中心惩戒; (2)教导所改造; (3)感化; (4)戒毒措施; (5)社会服务令; (6)守行为。

2.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答: 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无能力圆房;

(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 (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

(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 (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 (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 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1)无罪推定原则; (2)“不自证其罪”原则; (3)“一事不再理”原则。

4、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 答:(1)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2)行政会议成员;

(3)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5、香港刑法所规定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答:(1)精神错乱; (2)自动症; (3)被胁迫; (4)自卫。

6、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 答:(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起诉人不同; (4)归责原则不同;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7、在香港,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和逮捕条件是什么? 答:(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

(2)逮捕的条件包括:

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

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

8、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 答:(1)血亲或姻亲结婚; (2)十六岁以下;

(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 (4)重婚;

(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 9.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答: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10.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 (2)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 (3)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

(4)疏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 1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答:(1)无罪推定原则; (2)“不自证其罪”原则; (3)“一事不再理”原则。

1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13.香港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终生监禁;(2)监禁;(3)罚金;(4)辅助性刑事措施,包括:劳役中心惩戒;教导所改造;感化;戒毒措施;社会服务令;守行为。

14.简述民事侵权的责任形式。 答:(1)赔偿;(2)禁令;(3)追讨利益;(4)破坏合同之诉。

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 详细答案:

(一)香港的立法制度在97前后的变化 授权文件 立法机关 否决权 97年7月1日前 《英皇制诰》 港督、立法局 港督行使否决权 97年7月1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会(行政长官签署) 全国人大备案(无否决权) (二)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

(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

(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

(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三)立法程序 1、“一读”

“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

“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

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3、“三读”

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论述题

1.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答: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1)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

(2)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