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24 6:05: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答:公安机关的诉讼权力,主要有: ⑴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⑵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⑶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⑷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⑸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
⑹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2.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6)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7)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能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答:(1).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3).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
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5).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终止审理.
(6). 告诉才处理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 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不加刑”?
答:“不加刑”具体包括的内容是: (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5.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二、论述题(共25分) 1. 试论述逮捕的条件。
答: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及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这里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罪责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逮捕,如果罪行比较轻微,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一般来说不应当逮捕,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3)社会危险性条件。即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2. 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1997年4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2月3日晚盗窃本乡村民徐某家现金2500元、衣服6套的犯罪事实,王某也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赃物,要求法院给与从轻处理。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定于4月8日宣判。在宣判前两天,该乡村民丁某向人民法院举报了王某于1997年1月6日盗窃该乡水库活鱼600斤的犯罪事实。审判长接到举报材料后认为,明天他正好要去该乡调查别的案子,顺便将此案一起调查,于是叫陪审员一起下乡了解,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确实盗窃了乡水库的活鱼600斤,销得赃款2000元。为此,合议庭将原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增加盗窃活鱼600斤,获赃款2000元,对拟判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