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22:43: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西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

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的组织、监督、管理。 1 / 2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的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建成后一月内至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 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卫生部的规定;

(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三)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验室基本要求; (四)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 (五)应当明确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与实验活动;

(六)设立单位应当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