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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文件

哈商大〔2015〕8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办法》(哈商大〔2011〕99号)、《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一级学科暂行管理办法》(哈商大〔2011〕99号)、《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哈商大〔2006〕151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5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及《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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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强化导师第一责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队伍是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标志,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根本保障,是优秀师资成长的重要依托。导师选聘和管理机制应立足于学校办学定位、服务于应用型高端人才培养需要、突出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目标。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领、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修改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研究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三)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课程学习、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撰写,提出研究生阶段考核和毕业鉴定意见;

(四)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实践教学等,认真检查并进行成绩考核;

(五)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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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道德和创新精神;

(六)审定论文,提出论文是否推荐答辩和公开发表的意见。 (七)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分别确认原则,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每两年受理一次;招生资格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并列入当年博士招生简章。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招生资格确认制度,每两年对导师招生资格确认一次。

第五条 导师所从事专业、科研成果应与指导专业相一致。 第六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一级学科下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最多限在两个二级学科招收研究生,且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指导研究生的学科。

第七条 拟转学科的研究生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担任导师。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治学,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并认真履行职责。

(二)申请人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具有明确而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