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0:33: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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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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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

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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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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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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