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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

证工作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5〕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1月1日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 1 / 2

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整体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提高全省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央部门驻豫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经过统一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包括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由省、市、县三级分别组织实施。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由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时间各不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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