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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42: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月16日,方某决定重新装修房子,花钱请了一个路边装修队,施工过程中,一装修工人休息时抽烟,随手将烟头扔在木屑堆上,不慎引起火灾,方某的房屋损失4万元,家用电器损失2万元,床上用品及衣服损失1万元,不久,被保险人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李某新建房竣工,并于2005年4月1日,在保险公司为该楼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为50万元。2005年12月,李某将该楼房出租给田某,田某用该楼房贮存化学药品。李某没有将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2月2日,化学药品起火,该楼房全部烧毁。田某逃走。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各种车辆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流动性强,风险大,行程不固定,常常异地出险。 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符合风险分散原则。

3.保险赔偿有特殊规定,出险后赔款不冲减保额。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才终止;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不论每次事故赔款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到保险期满。 4.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交强险

?商业车险——A、B、C三款 ?A款:人保、中华联合、华泰、天安、永安、大地、阳光、安邦等11家公司采纳A款车险, 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74.7%,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民安、安联广州等13家公司选择 B款,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13.7%;

?C款:太保、安中银保险5家公司选择了C款,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11.6%。 ?天平、日本财险等三家公司未选择使用A、B、C款。

第二节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一、保险标的——车辆本身

?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特殊用途的车辆。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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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分为国产、进口两个类别17个车种。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1、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2、可以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3、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旧车全损按新车购置价赔付案

?王某于XX年9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已使用两年半的桑塔纳轿车投保车损险、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当时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为16.2万元。次年2月,王某驾该投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后造成车辆全损。

?保险公司理赔时与王某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应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3.7万元作为计算赔付金额的基础;投保人王某则认为既然签定保险合同时双方已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为16.2万元,就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款金额。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在领取赔偿金后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少赔款数额及利息。 三、 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车辆在行驶中或停放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包括:

?碰撞责任——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保险责任。 非碰撞责任。 施救、保护费用。 2.除外责任: 一般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违反相关交通法规行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试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 保险合同有效吗?

1999年9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 那么,这份保单是否有效呢?

案例:某日,顾先生的投保车辆在高架道路因车速过快、为避免追尾前车,猛打方向而撞上隔离墩。接着顾先生通知车辆的专修店将车辆拖至该店修理。该店工作人员当场拍了车损照片,将车拖进修理场所;次日,顾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但因报案资料不全未被受理;第三天,顾先生取得车辆投保资料后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十几天后,顾先生将修车发票等单据交给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过了半个多月,保险公司向顾先生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由于报案时间超过出险时间48小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节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保险标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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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 辆种类选择确定:

1、对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 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对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三、保险责任

承保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其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除外不保危险: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除外不保损失: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 4)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 四、赔偿计算 ?车损险:(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 (1-绝对免赔率) × (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三责险:(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计算题:A车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车损险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额4万元,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62万元,三者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B车只投保了三责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两车相撞,A车损实际修复费用2万,1人伤,医疗费1.2万;B车损实际修复费用3万,1人伤,医疗费6000,车上货物损失1万。交管部门裁定,A车负主要责任70%,B车负次要责任30%。

第四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基础上,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06年7月1日起实施

2.实施交强险的原因

3.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差异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 ?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责险; 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船舶保险与航空保险

第一节 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保险概念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注意:各种水上装置也可以纳入到船舶保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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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或拆除中的船舶一般不纳入船舶保险的范畴;

?根据船舶运行的水域,通常划分为沿海及内河船舶保险与远洋船舶保险。 (二)船舶保险的发展

海外船舶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海上保险起源于共同海损和船货抵押贷款。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保单是?a?a一位名叫乔治.勒克维纶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现存于热那亚国立博物馆中。 1424年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在意大利热那亚成立,从而确立意大利成为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2.伦敦在现代海上保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18世纪,伦敦成为世界上最有实力的海上保险市场。功绩主要来源于劳合社。1779年劳合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船、货物保险单被列为英国的法定 海上保险保单,连同后来的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被各国奉为海上保险的经典之作。 我国船舶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船舶保险事业开始于晚清。

?1951年中波轮船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远洋船舶保险,1961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成立,远洋船队规模不断扩大,中国的远洋船舶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

?最初,我国保险公司没有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一直沿用英国伦敦保险学会的船舶保险条款,1972年人保才制定了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后来又经过几次修改,才有了现行的1986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三)船舶保险的基本特征

?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既承保船体(船壳)、机器设备、燃料、供给品,还承保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费用和责任;

?船舶保险涉及一个危险单位的价值相对集中,船舶发生损失往往会出现巨额赔款; ?船舶所有人的经营作风、管理水平和信誉对保险船舶的安全会有直接影响。 案例 保险人的介入有利于海损事件处理

?某公司承保的A轮(保额人民币2500万元,总吨位3121吨)于1999年12月10日在日本新泻港锚地避风时,因风力过大,锚链断裂,船舶漂移,碰撞港内沉箱,导致A轮与沉箱均有严重损坏。新泻港方向A轮索赔沉箱损失2.6亿日元。

由于该案属于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承保范围,责任又全部由A轮承担,为了减少过多法律程序引起更多费用,便于日后案件的处理,保险人及时通过当地代理了解日本当局对船东责任限制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日本法律计算, A轮在该事故中享受的船东责任限额为8700万日元,比日方索赔金额要减少许多。于是中方委请律师,向新泻地方法院递交船东责任限额申请并得到批准,达到了降低赔付金额的目的。 二、远洋船舶保险

现行的远洋船舶保险条款是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是目前我国远洋船舶保险的法定标准条款。

(一)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与一切险。

1.船舶全损险的保险责任: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发生部分损失不赔偿。

?海上风险;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船员疏忽行为所致的损失。 2. 船舶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本身损失(全损+部分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 “碰撞责任”与“碰撞”

?1、―碰撞责任‖一定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发生―碰撞‖不一定引起―碰撞责任‖。 ?2、如两船相撞,对方船舶未受损,则保险船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二者的赔偿应分别计算 4、―碰撞责任‖一般只负责赔偿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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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船价值4000万,船载货物价值1000万元。乙船价值3000万,船载货物价值2000万元。

两船相撞,甲船船货全损,乙船部分损失修理费为1200万元,货物损失800万,管理部门裁定双方各负50%责任。

1.若甲船投保全损险,赔款是多少? 2.若甲船投保一切险,赔款是多少? 3.若乙船投保全损险,赔款是多少? 4.若乙船投保一切险,赔款是多少? 共同海损

1、定义: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船舶、货物本身的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s):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3.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获救比例共同承担

4.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约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 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2、必须是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是人为造成的,费用损失是额外支付的;

?4、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5、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 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救助

?船舶受承保风险的袭击,单凭自身力量无法摆脱困境或危险,由委请的第三者或第三者志愿前来提供帮助解决危险的一种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

―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合同 ―救助费用‖——―雇用合同‖

?如果船舶遭受承保风险袭击,船上有关利益方均遭受损威胁,该项救助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费用,由各利益方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通常列入共同海损费用;否则,不能在该条款项下赔付。

案例:某公司承保的A轮装载13 165吨散装化肥于某日3:40(当地时间)在丹麦附近海域搁浅。为船货共同安全,船长请求附近港口拖轮救助,并签订了劳合社―无效果,无报酬‖标准格式合同。经救助,A轮于当天10:30脱浅。救助方要求A轮船东提供13万英镑的救助担保。保险人代表船东提供了10万英镑担保,货方提供了3万英镑担保。

A轮估价900万美元减去估损修理费10万美元,得出A轮的共损分摊价值为890万美元;货物估价338万美元,货物保额399万美元。本案宣布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经双方协商同意为67 750英镑,船货总分摊价值为1 228万美元。最终A轮分摊共损费用49 102.2英镑。

?A轮分摊的共损费用本应全部由保险人赔付,由于共损发生时船舶完好价值为900万美元,而保险金额仅为500万美元,属于不足额保险,按比例保险人仅赔付27279英镑( 49102.2 * 500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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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附加险:船舶战争、罢工

?不适航。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直到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