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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8:45: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货运险保单可背书转让的原因

?1、因为货物运输,特别是远洋运输,路途远,流动性大,物权可能几经易手,如每次变更都通知保险人,必然影响商品流通。

?2、运输中的货物处于承运人而非被保险人的控制下,其转让结果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风险影响不大,一般并不增加保险人承担的风险。

?3、合同转让后,原被保险人将一切权利和义务随货物一并转让(转让仅指主体变动,如涉及内容变更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有鉴于此,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货物运输险其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货运险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原因: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运动状态,保险期间是一次运程,保险期间比较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使用等情况不易掌握,如果允许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对保险人是不利的,保险人面临的风险太大,如投保人在投保货物将要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又如何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四、货运险的分类:

按范围:国际货运险、国内货运险

按运输方式:海洋货运险、陆上货运险、航空货运险、邮包货运险、联运货运险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运保险承保范围: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损失、费用 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五部分 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风险损失费用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损失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损失 (三)海运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使被保险标的本身遭受损失之外,还会带来费用上的损失(Loss of Expenses)。保险人对费用损失,在一般情况下,负责赔偿。海上运输货物的费用损失有以下几种:

1、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 3、续运费用 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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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1 偷窃、提货不着险2 淡水雨淋险3 渗漏险4 短量险5 混杂、沾污险6 碰损、破碎险7 串味险8 钩损险9 受热受潮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战争险、罢工险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专门险冷藏货物保险散装桐油保险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险的英文简称是F.P.A,英文原意是―不负责单独海损‖。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船舶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吊索损害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续运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主的损失。

案例1:我国一批拖拉机出口至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投保的是C.I.C 的平安险,途中遭遇飓风把货轮一边的200多台拖拉机卷入海中,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把船另外一边拖拉机中的100多台也抛入海中。问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情况?

案例2:我国一批货物投保的C.I.C 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船舱起火,船长为了救火而下令向货物喷水,事后发现货物中150箱被火烧毁,而另外500箱货物由于救火发生严重水渍。问这些受损货物向保险人索赔的情况?

案例3:我国某外贸公司按照CIF术语出口了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 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 月13 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 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 000 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为什么?

案例4:有批玻璃制品出口,有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是否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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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的英文简称是W.A或W.P.A,英文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平安险的8项责任+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案例:一批货物投保了C.I.C 的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雪而把货物中的一部分打湿造成水渍,问是否在保险范围之列?

该案例中的损失不在水渍险赔付之列,因为下雨、下雪、船汗、船上水管漏水等对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般外来风险之列,只有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才会赔偿。水渍险保险公司只会赔偿海水水渍,但是不会赔偿淡水水渍。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承保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1997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中,将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解释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险、短量、混杂险、沾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

一切险案例:1995年11月28日,丰海公司在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所载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从印尼杜迈港到中国洋埔港,货价为3 574 892.75美元,保险金额为3 951 258美元,保险费为18 966美元。海南人保签发了保单,并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于保单之后。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承保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哈卡‖轮船东印度尼西亚BBS公司与该轮期租船人PSI公司之间因船舶租金发生纠纷,―哈卡‖轮中止了提单约定的航程并对外封锁了该轮的动态情况。丰海公司和海南人保多次交涉无果。直到1996年4月?°哈卡?±轮走私至汕尾被我海警查获才真相大白。1996年1-3月,―哈卡‖轮船长根据BBS公司的指令将2100吨棕榈油转移到同一船公司的其他货船运走销售,又将船名―哈卡‖涂改为―伊丽莎白2‖号,将剩余的棕榈油走私到汕尾,结果被海警查获,所查获的棕榈油作为走私货物已被广东省检查机关上缴国库。

丰海公司向海南人保提出索赔,海南人保明确表示拒赔。丰海公司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一审认定及判决:

①投保货物已构成全损; ②发货人不存在过错,没有责任;

③丰海公司在―哈卡‖轮未在合理时间运到约定卸货港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了海南人保,并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了积极施救,故丰海公司不存在过失责任。

④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船东BBS公司的盗卖和走私,属于丰海公司不能预测和控制的―外来原因‖,在一切险承保范围之内。海南人保提出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基于商业和社会风险,应投保―交货不到险‖的主张,由于没有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列明,也没有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不予支持。

⑤判决:海南人保应赔偿丰海公司保险价值损失3 593 858.75美元。 二审认定及判决:

①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行业惯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亦作了相同规定。故丰海公司投保的损失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②鉴于海南人保和丰海公司有长期保险业务关系,本案纠纷发生前,海南人保还做过一切险的赔付,所以丰海公司对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免责条款以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该是清楚的。故一审判令海南人保承担赔偿责任不当。

③判决:撤消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丰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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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定及判决:

①依据―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条款还列明了五项除外责任。从条款的规定看,除这五项除外责任的规定外,保险人应承担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何谓运输过程中的―外来原因‖,属于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并不包括因承运人的非法行为将整船货物盗卖或者走私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海南人保亦不能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丰海公司说明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海南人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险的保险期限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w/w Clause )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 正常运输情况: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一旦货物到达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但未被运到自己的仓库,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货物运抵卸货港,收货人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就从分配时终止。 非正常运输情况

?非正常运输是指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载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以及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等。在非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酌情收取部分费用后,原保险单继续有效。

1. 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

2. 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原目的地,保险责任按正常运输规定的―仓至仓‖条款执行。 案例:2002年5月,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了变更,该公司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说明理由。

如果海轮正常于6月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或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的仓库。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哪一天终止? (三)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

险费的基础。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照两种方式确定:

①按CIF(或CIP)计算:即不加成投保,买方要求卖方按CIF(或CIP)的实足发票金额投保。 ②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加成投保。 ?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的各项经营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损失。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除非信用证 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加成10%‖。

?如果买方要求以较高的加成率计算投保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下卖方可以接受,但超出部分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三节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一)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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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

?2010年11月5日9时17分许,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河南街的吉林市商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830平方米。

?11月15日下午,上海市中心胶州路一栋28层住宅楼失火,大火在燃烧4个多小时后才被基本扑灭,造成58人死亡,另有70余人受伤。 案例:中石油“12-23”井喷特大事故 2003年12月23日,重庆井喷事故造成237人死亡。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中石油为重庆井喷事故付出了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

思考:如果这起事件的责任人不是中石油这样有实力的大企业,遇难者能否得到这么多的赔偿吗?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①责任的负担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责任为法定责任,即依法应负的责任。 国家法律 社会组织

法律法规包括 行政法规 不包括 内部规定 地方法规 企业 ②法定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责任。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所有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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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责任保险能够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经济赔偿。

此种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 责任保险承保

直接责任 合同责任 (需特约承保) 间接责任

案例: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电梯扶手停止运转,豆豆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

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成为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承保标的

与狭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与承保标的不是有形的,而是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机制。 ?第三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受害第三人是否应当拥有直接向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2009年《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