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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异议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莫沂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祥,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山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民,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西朱团村。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2民破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一,2017年5月5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
1312破申3号山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是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当交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是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该案应由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
其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2民破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方昭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