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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5400英国规范:1999
4.2.2 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Rolled and built-up sections)
除工程师另予同意外,轧制的和制成的构件的各部件的制造允许偏差,都应符合表8的规定(但弯曲翼缘设计半径小于其横联间距的25倍者不在其限)。
4.2.3 机械加工的支承面的平面度
对工程师指定进行机械加工的支承面,在其任意一个边长等于0.5 米正向平面内的高程偏差都应小于0.2毫米。
4.2.4 拼接和对接的对中 4.2.4.1 螺栓拼接
为使螺栓拼接两邻件的错台得到控制,必要进应设置钢填板;对于摩擦型高强度螺栓拼接,由制造误差所引起的错台不应大于1毫米;对于其他拼接,此项错台不应大于2毫米。
4.2.4.2 对接焊接头
在邻件之间,由对中误差所造成的错台不应大于较薄邻件的0.15;也不应大于3毫米。若因同轧制厚度公差相结合而使错台大于3毫米,则应将错台磨成斜度不大于1:4的顺坡。
4.3 对钢材边缘、端头和表面的加工
任何毛刺、局部不规则和轧钢氧化皮都应清除。 4.3.1 边缘
边缘状态应该是下列三者之一:
a)保留其由轧制、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4.3.3); b)在人工烧割(见4.3.3)后打磨光顺;
c)对厚度不大于12毫米的加劲肋和节点板,在剪切后打磨光顺。 4.3.2 端头
端头状态应该是下列三者之一:
a)保留其由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4.3.3); b)在人工烧割(见4.3.3)后打磨光顺;
c)对厚度不大于12毫米的加劲肋,剪切后打磨光顺。
若对加劲肋端头要求同邻件密贴,必要时应将它打磨到使承压面积在其60%范围内的最大隙缝小于0.25毫米。
4.3.3 烧割和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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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4.3.1和4.3.2采用烧割和剪切者,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切割边缘的硬度不超过BS EN ISO6507内所定的350HV30; (b)切割边缘不承受作用力;
(c)切割边缘在随后的焊接过程中全部熔入焊缝;
(d)对于切割边缘进行打磨或机械加工,去掉2毫米深;或者,虽不到2毫米,但能证明边缘的硬度已不超过BS EN ISO6507所定的350HV30。
(e)采用工程师所允许的适当热处理,使边缘硬度降低,并且用渗色法或磁性探测法证明边缘没有裂纹。
(f)若基材是43级钢、厚度不大于40毫米、且边缘是机械烧割的。 若工程师有规定,对于在a)至f)所列举的烧割边缘,应将所有看得见的烧割痕迹打磨洁净。
4.3.4 对接头的机械加工
当规定对接头端面要机械加工时,杆件应在制成后进行铣头(磨头)。 4.3.5 倒棱
钢板和型钢在其进行防锈处理之前,棱角应该打磨或锉钝。 4.3.6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接触面
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所有接触面均应符合BS4604的规定。对接触面规定有特殊处理的要求时,经过处理的表面在其进入连接前应予妥善保护。
4.4 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或同意者外,应按4.4.1至4.4.6办理。 4.4.1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应满足表2的相关要求。 4.4.2 紧配合(close tolerance)螺栓
紧配合螺栓应遵照BS EN 24014规定,螺母应遵照BS EN 24032规定。 4.4.3 精制螺栓
精制螺栓带螺纹部分的直径,至少应小于螺杆身直径2毫米。所规定的螺栓直径应是螺杆身的额定直径。
旋削螺杆身的直径在BS EN 24014规定的螺栓直径允许偏差之内。螺杆身的长度应使其能与所连接的部件完全相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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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非工程师另有规定,摩擦型高强度螺栓应按表3所列的标准和要求使用(但4.2.4.1的规定应予除外)。
表3:对高强度摩擦型螺栓的要求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 常用等级 更强级,直杆 4.4.5 垫圈
在必要时,应使用钢垫圈,以防止螺母咬住螺杆(无螺纹部分)。当螺杆的承压面积需全部利用时,螺栓的螺纹部分不应伸入被连接部件的厚度范围内。
对于精制螺栓,其螺母之下的钢垫圈应具有良好的承压面。其垫圈孔眼的直径应大于螺杆直径1.5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6毫米。对于有斜度的表面,在所有螺头和螺母下均应使用斜度合适的斜面垫圈。
4.5 铆钉孔和螺栓孔
4.5.1 铆钉孔、埋头螺栓孔和粗制螺栓孔(不包括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 孔眼直径应比冷铆钉或螺栓的额定直径大2毫米。所有孔眼应该钻制,或先钻后扩,也可先冲后扩;但桥面板和槽状构造(troughing)在厚度不超过12毫米处,还有其他经工程师所同意处,也可冲孔,并一次冲足。
若杆件是由几块板或型钢组成,一般应当用大钳或临时螺栓将它们牢固地夹住,再将穿过其全厚的孔一次钻成。或者,对于批量生产,其(钢板和型钢上的)孔眼也可借助夹具或样板钻制。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2 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孔
其孔眼直径应等于螺栓的额定直径,允许偏差为+0.15毫米和-0毫米。 最好是将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连接的部件用临时螺栓或大钳牢固地夹住,再穿边其全厚钻孔;为保证孔眼精度在规定限值内,必要时仍需扩孔。对于不是按全厚一次钻成的孔,应先钻小孔,并在组装后扩孔。如果这个要求也做不到,则单个部件应该用钻孔样板(具有硬钢钻孔套者)分别钻孔,并于必要时进行扩孔。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3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眼应符合BS46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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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符合标准 BS 4395:第1部分 BS 4395:第2部分 对其使用的规定 BS 4604:第1部分 BS 4604:第2部分 BS5400英国规范:1999
4.6 铆钉和打铆
铆钉的尺寸应符合BS4620的规定。如若可能,铆钉应该用压力卡铆机进行铆接。在墩粗完成后,在铆钉上的压力应继续保持一个短时间。每枚铆钉均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形成符合标准的钉头;在插入钉孔时,铆钉由头至尾应保持炽热(红色)状态,并应趁热加压,将孔尽量填满。
铆钉在加热后,插入钉孔前,应将它在硬物上撞几下,以打掉其氧化皮。 埋头铆钉的钉头应该填满所研制的册槽。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钉头应符合BS4620有关(圆的或平均)埋头铆钉尺寸的规定。当设计要求其处有平整表面时,一切突出于面外的金属均应铲去或磨去。
打铆开始之前,钢板和型钢部件均应以螺栓将它们正确地固定,并使它们紧密接触。冲钉仅是用于将工件位置拨正,不得对冲钉过分冲打。致使孔眼变形。直径大于钉孔额定尺寸的冲钉,应该禁止使用。
4.7 焊接
4.7.1 结构钢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电弧焊接应符合BS5135的规定。采用不同于BS5135规定的焊接方法时,需得到工程师同意。
工厂和工地焊接的通用焊接工艺细则,包括熔接面的焊前加工,应该遵照BS5135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提请工程师批准。不经工程师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已批准的施工制造详图。
在工程师规定的区域之内,任何临时性零件的附连方法,均应取得工程师的同意。由临时附连物造成的缺陷,其消除应达到工程师满意的水平。对于需要进行的修补性焊接,其修补方法应按照BS5135的规定进行。
在外露的焊缝表面上,不应遗留焊渣。焊接的飞溅应除净,受其影响的表面应打磨洁净。
对于工程师指定要打磨平齐的对接焊缝,其基材因打磨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大于3.1.1所列标准为矫正表面疵点所规定的允许量。
为了使对接焊缝的端部有完满的焊缝厚度,应采用“引弧”和“送弧”小板。引弧和送弧小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所有对接焊,在其起点应该分别设置一对“引弧”和“送弧”小板,其厚度和形状应该和那里的基材一样,它们应在焊接之前附连于对接焊的起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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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连的办法最好是用大钳;
b)对接焊缝应该以其全截面延伸到引经和送弧小板内至少各25毫米; c)用烧割法割除引弧和送弧小板时,烧割线应离开基材至少3毫米;残留的部分应该以打磨法,或工程师所同意的其他方法除尽。
4.7.2 钢铸件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对铸钢进行熔焊应遵守BS4570的规定。
所推荐的焊接工艺细则应写成文件,并应遵照BS4570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始之前送请工程师批准。未经工程师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在已批准的施工详图上所列的细节。
4.7.3 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的演试
若工程师有要求,则在开工之前应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进行演试。演试所用材料应代表工件所实际使用的。材料的取样应该得到工程师同意。
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的演示,应该使工程师看到所将在制造工作中采用的工艺能使他满意,而以下的内容是被包括在其中:
a)视情况而分别符合BS5135、BS EN 288-1,-2和-3和BS4570规定的焊接工艺;
b)符合4.3.3规定的烧割和剪切工艺。
如果工件在投产之前是涂有工厂保护涂料(Primer)的,则在演试之前,之前试件也应施以该项涂料。
4.7.4 钉柱型传剪器:焊接和工艺演试
钉柱型传剪器的焊接应按照制造者的规定进行,必要时应包括预热工序。当气温低于0℃或钢的表面潮湿时,不应进行焊接。对于要焊接的钢材表面和传剪器,应将残渣、铁锈、金属喷镀、油污、油脂、油漆或其它影响焊接质量的物质清除干净。
其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辨的裂纹,以及不熔透现象。焊缝的承载力至少应同传剪额定承载力一样。
若工程师有要求时,应该在开工之前进行这一工艺的演试。演试所用钢材和传剪器应能代表工地所实际使用的。这两者的取样应该得到工程师的同意。
如传剪器应该焊接在涂有工厂保护涂料的工件上,则演试之前应在试件上涂上这种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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