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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
审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汕残联[2015]23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残联〔2015〕23号)
各区县残联、有关康复机构:
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抢救性康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精神,根据《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等相关工作,在2011年出台《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总结我市近年来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迅速提升抢救性康复服务公共供给能力的实践,经征求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市编办、市民政局等单位意见,我们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暂行)》,业经市法 1 / 2
制局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9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程序,提升抢救性康复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73号)精神,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粤康办〔2012〕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同时,有关政策、法规有要求从业许可的,应当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从业批准。
2、专业人员配置应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应项目三级标准比例要求配备,其中,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3比例配备,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3.5比例配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4比例配备。专业人员应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3、服务场所设置应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关项目三级标准要求,常年在训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不少于10人。在市级登记的机构,业务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平方米,有一定的室外活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