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8 21:18: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甘肃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包括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行政许可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资料需进行专家评审;爆破作业项目需进行现场审查和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参考专家评审、现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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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安全评估意见。需要下级公安机关审核的,由上级公安机关通过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实行内部流转。

第五条 省公安厅聘请专家,成立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工作。爆破作业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安全评估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申 请 受 理

第七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提供GA990-2012 8.1.1.1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自有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分库,可以认定为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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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6、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三)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本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聘任文件复印件;

(2)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3、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4、爆破作业人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1)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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