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海螺通用考核标准(2015年1月21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5:00: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华海螺通用考核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江华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考核,使各类考核有据可依,统一考核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工资考核管理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3条 旷工1天以内(含1天)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旷工2天的(含2天),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旷工3天的(含3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4条 员工旷工单位未按要求上报,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2分;

第5条 职员上下班的准确时间严格界定为职员到达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到岗上班及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扣2分/次;

第6条 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同旷工,按旷工处理; 第7条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睡岗、脱岗、窜岗等每发生一次扣除当事人当月考核分5分;

第8条 工作时间玩手机、网络游戏、看视频、长时间进行手机聊天、发微信等娱乐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除相关责任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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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上班期间未按要求规范配戴工作牌,扣当事人2分/次;

第10条 在公司厂区或宿舍内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11条 因个人私事纠缠上级或领导,不听劝阻的,扣责任人10分/次;

第12条 威胁员工及领导,不服从管理,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13条 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4条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5条 偷盗公司财物或同事财物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16条 在公司考核考评中泄密、作弊、抄袭等违反考评(考试)纪律,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7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扣责任人5分/次;

第18条 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19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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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歪曲事实,散播对企业不利的言论,或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损害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21条 破坏公司形象,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等,使公司名誉或财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从中牟利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22条 涂改、盗用单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领导签字,侵吞公司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23条 职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第24条 请休假手续办理不完善或休假期间因临时有事通知上班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人1分;

第25条 休完假补假条的扣责任人1分/次;

第26条 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

第27条 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28条 主管及以上人员休假需到办公室备案,未备案的扣责任人2分/次;

第29条 年休假未到办公室备案的扣责任人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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