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2 18:38: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 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 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 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 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 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 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 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 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 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 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 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3.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4.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 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6.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7.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8.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9. 住所,指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30.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31.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3.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

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

部财产关系。

35.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36. 合伙,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

体。

37. 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8.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9.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

物质对象。

40.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41.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42.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43.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4.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5.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6.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7.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8. 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9.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50. 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51. 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52.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3.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4. 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

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5.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

律行为。

56.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

的法律行为。

57. 要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8.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9.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

行为。 i.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ii.

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60.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61.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的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

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62.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

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