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6:50: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 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超过半年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任何一名委员可请求兴园中心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20日 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3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要新
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人侵权或违法行为导致印章遗失或毁损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请求交给银杏社居委社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件; 8、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0、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因第三人侵权或违法行为导致档案资料遗失或毁损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材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3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的兴园中心或银杏社居委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 1 名会计、1名出纳和 1 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负责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出纳、会计可聘请专/兼职会计或由具备财务特长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出纳由业主
委员会委员担任。出纳 (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 (姓名)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 (姓名)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账,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0元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依法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参与或从事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经营活动。
(七)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