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1:36: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论文摘要: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已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其还不是实质性的诉讼审前程序,其仅仅是庭审程序的辅助配套设置。根据我国诉讼特点,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资源,科学分析美国,日本的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利弊,我国可以扬长避短,这对于做好审理工作以及及时处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口头辩论 审前会议
一、名称和定义的界定
一制度的定义基本反映了某一制度的构建趋势以及其所追求的趣旨,而基于民事审前程序定位的模糊性以及功能设置的不确定性,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于其定义莫衷一是,较为接受的称谓如:民事审前准备、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审前阶段、审前程序。但是出于其解决纠纷、提炼争点、凝练诉讼效
率的功能,其应定义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其具体内容应为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前,准备进行法庭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式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后果或者在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明确争点或者达成调解而按照一定的程式进行的活动和诉讼关系总和。 二、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分析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优点分析 其一,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提出至少一种包括一项救济的请求,但是法院并不受该请求的限制,可以给任何适当的救济。其二,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诉答状中对同一的诉请可以主张多个潜在的诉因,主张多个理论,允许自由修改诉答状和进行不一致的诉答原则允许原告在庭审时证明不同与起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其三,美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答辩失权制度。即,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即为缺席判决,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败诉。其四,美国的基于
诉答状做出判决的动议制度值得借鉴。在双方通过答辩后,所展示的事实,已经能够绝对禁止原告请求的积极抗辩,此时双方之间已无关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实质性争议。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而且第一时间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其五,强制证据开示规则加快了诉讼进程。此规则设置的目的便是加快发现程序的进程,节省人力,物力,减少了获取这类信息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拖延。他强制性的规定了在特定范围内的信息双方必须主动的开示,而无须通过发现程序。这值得我们借鉴。其六,审前会议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其不仅加快了诉讼的进程,减少了不必要的审判活动,其亦通过更彻底的准备活动提高了开庭审理的质量,增加了促进和解的机会,避免了因缺乏管理而拖延诉讼。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分析 美国审前程序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它是对英国制度的延伸与发展,集中了多国的优势,太与此同时有附带着缺陷。
其一,联邦式诉讼答答辩的功能仅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