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0:53: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

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基本结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黑卫药政发﹝2015﹞190号)等规定,为做好新一轮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满足群众医疗用药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三)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采购。 二、执行时间及价格(议价)规则

(一)招标采购药品。中标结果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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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进行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原药品库存的消化,做好库存药品退货、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6月20日后,不得再使用原库存药品。

(二)直接挂网(议价)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基础输液、用量小的其他挂网药品。此类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采购平台上提供的药品参考价格与企业进行议价采购,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参考价。其中,常用低价药采购价格同时执行日均费用中成药不高于5元,西药不高于3元的价格上限。对直接挂网(议价)药品,应积极开展以市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开展跨市联合采购,进一步发挥集中批量采购规模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三)国家谈判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平台上提供的国家谈判价格和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三、采购流程

(一)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未在平台注册采购账号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由药政处协调注册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网上采购。

(二)形成网上定单。已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等级评审细则、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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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从公布的采购目录中确定本单位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hljypcg.gov.cn),遴选拟采购药品,按照有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议价确定药品采购定单。

(三)签订购销合同。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中标情况,自行选择与中标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定单药品配送。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药品配送必须在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按时配送。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其他药品原则上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不执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经营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对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不回应医疗机构订单达5次及以上的,取消该药品的挂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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