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0:47: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是xx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xxxxxxxxxxxxxxx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州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项目,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州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州国资委按有关程序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X人,由州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

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州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州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州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