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9:45: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摘 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 洛克 卢梭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是有种“高贵的野蛮人”的思想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来说就是比较幸福的,但由于生存出现了各种障碍,于是这些自然人认识到,必须大家抱团了才能过日子,于是他们结合在一起,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就是,把自然权利的部分转让给主权者),然后大家按照这个契约制定法律过日子了。对于卢梭来说,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