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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1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生产社会化、经济市场化(见教材17页)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的产物。
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愈低,人们的基本生活就愈靠家庭解决。生产力愈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愈高,既为社会保障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也为其产生提供了必要。
首先,社会保障是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因为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很多个人风险已转化为社会风险,这就客观上要求社会给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经济保障。这是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不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而是雇佣劳动者,其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就会失去生活来源;社会化大生产竞争的激烈,导致大批失业;劳动节奏的加快,工伤和职业病增加;技术进步,要求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化;生产社会化引起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家庭服务的社会化。这都足以说明,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社会风险,家庭保障的职能已无法解决,只能由社会保障解决。
其次,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保障提高了经济可能。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基金完全来源于国民收入,而生产力水平愈高,人均国民收入便愈高,则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基金便愈多,社会保障的项目便愈多、标准便愈高。如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左右;而欠发达国家则不到10%。第二,生产力愈发达,也为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供了可能。因而,生产力的提高,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推动经济迅速发展,从而为保障基金提供了重要来源。
最后,社会化大生产过程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导致劳资矛盾尖锐,为增加“社会稳定器”,从现实上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在经济增长时期,生产规模扩大,会吸纳大批劳动者;在经济收缩或停滞时期,会出现企业破产,大量工人失业。即使在经济正常发展时期,由于市场调节带有自发性、滞后性,也常常会有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存在。这些工人失去收入,生活来源断绝,就必须保障其生活必需,以避免他们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危及社会安定;同时,这样也可以保存这部分劳动力,以备生产发展需要人手时,不致出现劳动力供应不足的状况。
在手工生产时代,劳动者的技艺主要在家庭中靠代际传播获得,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也由家庭承担。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时代,生产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需要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由于经济发展周期和生产结构的变化,劳动者需要经常更新知识和技能,不是家庭所能承担得起的。为了保证社会对劳动力的需要,不论劳动者在业、失业,还是遇到意外事故,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和子女的教育费用都需要由社会给予帮助。
2.2 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理论依据(自学)
2.3 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社会救助(见教材20页)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但作为一种观念和行为,无论在古代的东方和西方都存在。从观念上看,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思想家孔子在《礼记。礼运》“大同篇”就有社会保障的描述。“大同”之意,也就是人人有工做、人人有饭吃,灾难不幸发生时大家分担,个人无冻绥之虑,社会无贫困现象。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他1516年出版的《关于最美好的国家制度及其乌托邦岛意趣盎然的全书》后被称为《乌托邦》中对儿童集体教育、免费医疗等未来的社会保障作了描述。这些对社会保障的设想可视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渊源,但这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的社会是不现实的。
从实践上看,古代的中国,自周至汉王朝大规模地兴建“常平仓”作为备灾救灾之用;隋文帝时普建“义仓”,每年均在秋后按贫富状况逐户征粮,作为救灾用粮的储备。公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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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多年,在古埃及石匠中,有一种互助合作组织,用参加者交纳会费的方法筹集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也有类似之处。同时古罗马力图创建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其参加的士兵们也建立过互助性团体,加入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在会员调离时,由团体给付旅费;在会员终止服役时,由团体给付本金;会员战死在沙场时向家属发放抚恤金。
但上述都只是一种社会保障行为,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意义上的代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则是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
社会救助制度之所以首先出现于英国,这是因为这里是工业革命的摇篮。16世纪英国在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圈地运动导致大量的流离失所的贫民,其生活遭受各种困难,偷盗、乞讨、抢劫等社会不安定因素急剧上升。为此,英国政府从救济贫民入手于1530——1597年间通过了13个有关处理流浪者的法案。较典型的是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沙白一世在原有法案的基础上颁布的《济贫法》。该法案用征税办法向圈地运动中流离失所的贫民实行救济,包括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来给无力谋生的人发放救济;通过各教区的教会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儿童学工等。18世纪后半期,英国进入超英赶美阶段,带来了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同时贫民也日益增多。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扫除工业化的障碍,英国议会于19世纪30年代颁布并实施了《济贫法》,对贫民进行社会救助。为区别1601年的旧《济贫法》,后人称之为新《济贫法》。尽管该法对申请救助的贫民要求的条件较苛刻,以致难于推行下去,但它较旧法还是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新旧《济贫法》比较,旧《济贫法》带有传统的慈善经济事业的特征,不承认社会救助是一种公民的权利,也不承认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义务,更不承认社会救助事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新《济贫法》则不然,它开创了承认要求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义务的新格局,从此认为:人人有生存的权利,政府则由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并且认为社会救助是要求有专门知识与人员从事的事业,从而使社会救助通过立法成为一种制度,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由于它仅仅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因而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 2.4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见教材24页) 2.4.1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直至1935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社会保障法》,其基本标志是作为社会保障基本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社会保障开始制度化。
德国是第一个推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9世纪80年代起,德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案。究其原因有:为了调和劳资关系、加快工业发展和对外扩张;德国工人运动的迅速发展以及德国历史学派的主张为社会保险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
1870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打败了法国,实施了统一,这大大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为了调和劳资矛盾,加快工业发展,德国从1883年至1889年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案,1883年俾斯麦国王颁布了《医疗保险法》,这部医疗保险法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常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形成的标志;1884年首创了《工伤保险法》;1889年再创《养老保险法》。这种立法推行社会保险,使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步入法制轨道,这是社会保障的一个质的飞跃,它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体系。
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险对安定劳动者的经济生活和稳定社会起了较大作用,所以从1890年至1919年间各工业国纷纷仿效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期间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有丹麦、奥地利、英国等16国;实行疾病生育保险的有比利时、瑞士、英国等9国;实行失业保险的有英国、法国、西班牙等9国;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有美国、波兰、南非等37国。
1935年后,社会保障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1935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盲人补助、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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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未成年人补助等。至二战结束,有5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完成了有关社会保障的社会立法,设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和管理机构。由于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因而社会保险的形成就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 2.4.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按不同的政策进行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的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包括生育、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风险,因此一般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但二者在性质、对象、实施方式、建立依据、保障水平、保费来源、经营主体和经营目的等方面均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力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政策,当被保险人在遇到生育、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收入时,都有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属于商业性质,其行为是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定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或雇佣劳动者,有的甚至扩大到全体公民。凡属法定规定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都必须参加,社会化程度高;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较灵活,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可投保。可由个人根据需要选择加入。但实际上,往往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无力参加。因为社会保险是为了社会政策的实施,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某种现象成为社会问题必然与大多人发生关系,少数人之间发生的问题,不能成为社会问题,也无所谓社会政策。虽然各种社会保险无不以多数人加入为要见,但社会保险所需的大多数人是指足以引起社会问题,必须采取社会政策而言。
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的,属于强制保险。凡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交纳保费;当被保险人遇到生育、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收入时,政府必须按法定标准给付。因为,社会保险既然以社会大多数人为对象,故必须有大多数人的加入,才能收到实施社会政策的效果。社会保险的实施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基于经营技术的理由,也应有大多数人参加才能使全部收支得以平衡。而商业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主要属于自愿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保多少等,主要由投保人自行决定。虽然,有些社会性较大的社会保险也采取强制方法,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投保人对投保的保险人、保险金额等,均有选择余地。同样,保险人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如保险对象、保险资金来源、保费负担、受给资格、给付内容等均由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商业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保险人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有停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但社会保险则不能。
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过高会产生依赖和懒惰的副作用;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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