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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铁总财【2017】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
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17〕36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总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竣工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接收单位的行为。交付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资产交付手续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条件的,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纳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仅为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可不编报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总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相关单位实施情况,考核实施结果,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完整、准确。建设单位下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的具体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审核并向总公司报送。
第十条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铁路局应组织相关站段协助办理竣工资产验收和资产交付。
第十一条实行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的责任。代建部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经建设单位审核,纳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竣工资产交付
[本章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时必须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资产交付工作要求。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的特点,建设单位应将资产盘点工作融入到工程竣工验收中,经验收合格的资产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交付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以竣工图表为依据,分资产接收单位填制“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作为竣工项目资产移交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清点待交付资产的数量、质量、里程、坐落地点等信息,要求竣工图表与现场、现场与“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核对相符。“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经施工单位、资产接收单位核对签章后,作为交付资产的基础资料。未纳入施工合同的设备由建设单位编制资产移交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资产交付程序。
铁路建设项目分两个阶段进行资产交付,一是对初步验收合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设项目的资产进行交付,并办理竣工资产的估价入账;二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竣工资产正式交付,调整原暂估入账资产价值。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调整项目投资额的,根据审批意见调整资产价值。
(一)竣工资产估价交付。
建设单位对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实际成本等,编制包含分摊费用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应按资产接收单位编制。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转至资产接收单位,资产接收单位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竣工资产正式交付。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填写“新建(购置)
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表),连同“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流动资产)”,随同列账通知书,交财务部门调整估价入账资产的价值。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增值税发票台账等资料将进项税额匹配至各项资产,并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作为基本建设资产交付后税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批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内容分四个部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 (一)组织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