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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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债权申报通

知............................................................................................... 1 第三章 债权申报文

件............................................................................................... 2 第四章 债权审

查....................................................................................................... 5

第一节 审查原则................................................. 5 第二节 债权审查方法............................................. 7 第三节 审查内容................................................. 7 第四节 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10 第五节 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第五章债权确认流

程............................................................................................. 14 第六章附

件.............................................................................................................. 15

附件一 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 16 附件二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8 附件三 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19 附件四 债权申报登记表.......................................... 20 附件五 债权初步审核函.......................................... 21 附件六 债权复审通知书.......................................... 22

附件七 债权表.................................................. 23 附件八 债权异议申请表.......................................... 27 附件九 债权申报须知............................................ 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债权申报通知

第三条 【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通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予以协助。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其中,债权申报期限应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五条 【按时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三章 债权申报文件

第六条 【书面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 第七条 【申报文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如受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2.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债权发生的时间、到期日;4.债权发生的原因;5.有无财产担保;6.是否为连带债权;7.有无连带债务人;8.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9.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应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3.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四)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材料(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及他项权证等); (五)《申报债权人信息表》[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户名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权限等事项)。 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等示范文本,以便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的统一。

第八条 【接受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

(五)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 (六)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

(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

(八)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

(九)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地址确定书及分配款收款账号等信息,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顺利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注意事项制作《债权申报须知》[见附件九]一并提供给债权人。 第九条 【制作申报登记表】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应当记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报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三)申报时间;

(四)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数额、孳息债权数额);

(五)申报债权的类别及有无优先权;

(六)申报债权发生的原因(因票据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因担保而产生的债权、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等); (七)担保情况;

(八)涉诉情况(诉讼或仲裁、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名称、编号等); (九)其他。

第十条 【分类登记】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登记分类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收款债权等。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等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章 债权审查 第一节 审查原则

第十一条 【审查原则】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实质审查】管理人应当根据下列原则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二)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确认债权。 其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不知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债务人的利益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

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