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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3:5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票据融资产品,规范业务运作,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在《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贴现(下简称回购式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为暂时取得资金而将票据按协议约定阶段性转让给银行,在回购到期日,持有人按合同约定无条件向银行购回此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第三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各级行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四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可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五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为法人客户授信项下短期信用业务,业务审批权限比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执行,授权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的票据,除必须符合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相关规定外,申请日距离票据到期日须为一个月以上。

第七条 回购式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二)行业重点客户或总、分行三级核心客户。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章 费率和利率

第八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照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九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须在总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应严格按照《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和《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规定进行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回购式贴现,除需按照《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提交规定资料外,还需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贴现申请书》(附件1)。

第十二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贴现行按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贴现合同》(附件2),并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日期。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贴现行填制回购式贴现业务凭证,审查回购式贴现凭证的金额、印章等要素。贴现行审核无误后办理票据移交手续,贴现行客户部门与会计运营部门共同向贴现申请人当面对票据进行封包,由交易双方在骑缝上签名或盖章。票据移交后,贴现行应在贴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交易合同原件及增值税发票(如有)原件上批注“已在银行办理贴现(可回购)”字样。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清算。会计运营部门随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票据入箱入库保管,定期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票据回购

(一)在回购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贴现行应告知客户准备回购资金。

(二)回购资金如期收妥后,贴现行于约定回购日向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据封包移交手续,返还票据。

(三)如贴现申请人未履行回购义务,贴现行按照我行票据贴现相关规定办理托收收款手续。

第十六条 如托收发生退票情况时,贴现行会计运营部门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进行催收。催收未果,按照合同规定行使追索权。

第十七条 对于电子汇票的票据移交及保管,应依据《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电子汇票在回购到期前处于封存状态,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严格回购式贴现业务管理,建立辖内回购式贴现业务内控制度,明确权限,按照调查、审查、审批的管理程序,设置客户调查、审查、审批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制约和责任分离。

第十九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授权经营机构要建立票据回购式贴现业务台账,并按有关要求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贴现业务合同为非制式合同范本,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合同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的相关资料按户按笔归档整理。档案资料按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统一规范、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回购式贴现业务授权经营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回购式贴现业务发生的违规操作、越权操作、票据遗失、长期逾期、票据纠纷、严重违章等问题及时向上级行进行汇报。

第六章 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