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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2]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5 【实施日期】2002.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2]20号)

民政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开、推动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省民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民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2

一、全面实施民政事业现代化战略

民政事业现代化是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提高我省民政事业整体水平的必由之路。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纲要(2001—2020年)》的要求,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规划和具体办法,努力增加投入,促进全省民政现代化进程。要不断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民政事业发展机制,形成与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灾害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争取到2005年,民政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到2010年,有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

二、努力做好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为切实帮助低保对象渡过困难期,要区别情况,探索完善补贴办法,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内的定额补助水平。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实列支低保资金。省里今年安排500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经济欠发达市县的补助。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运行保障机制,规范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的救助,除增加临时性救济经费外,要积极探索新的救助机制。 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省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社会救助等工作有专人负责。乡镇(街道)一级要做好救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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