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6:34: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一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D型扣(卸扣),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矿车的连接装置严禁使用其它非专用物品代替。
第十三条 矿车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系数符合《规程》规定,并每年进行一次两倍于最大静荷载的拉力试验。连接装置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出据正式检验报告,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绞车管理
第一节 小绞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小绞车完好标准
(一)滚筒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不得高出滚筒表面。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可靠。JD-25、JD-40、JD-55调度绞车,制动手把的自动锁紧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制动后,自动锁紧装置应有足够余量,JD-11.4型调度绞车,操作手把制动时应与水平面成30―45°夹角,拉杆螺栓有背帽紧固,无显著弯曲,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座螺丝紧固有效。 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二)绞车底座无裂纹,基座螺丝紧固。护身板完整、无变形。运转无异响,无甩油现象。自制小绞车底座必须是钢材制成,其强度满足使用要求,小绞车底座与自制底座的联结螺栓采用不小于M20双螺母或加厚螺母连接,严禁采用焊接螺栓连接。
第二条 小绞车安装标准
(一)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安装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绞车最突出部位与最近轨道的间距综采、综掘不得小于500mm,其他不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00mm的检修空间,绞车司机操作前后不小于1m,左右不小于0.7m(或绞车宽度)。
2、绞车安装在专用绞车硐室时,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误差不大于50mm,安装稳固,方便操作,钢丝绳排列整齐。
(二)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它异物强行盘绳,条件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三)上山正拉绞车滚筒轴中心线距轨道端部距离不少于1倍的列车长度,防止过卷,轨道终端应加可靠的阻车装置。
(四)上山开口时安装在坡底的倒拉绞车,必须安在弯道的外侧,绞车最突出部位距上山临近直道延长线800mm以上,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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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五)上山倒拉绞车房内必须设司机躲避硐,躲避峒内严禁堆放设备及物料,保持顶板完整和支护完好。倒拉绞车的上方5m处,安装在斜坡一侧接力运输的正拉绞车,绞车后上方5m必须设坚固的遮挡(垒墙垛或打防护点柱,其宽度距临近轨道500mm),防止滚砸、伤人。
第三条 小绞车安装固定
(一)小绞车安装必须保证平稳、牢固,固定方式可根据绞车型号和使用时间,选择地锚+压戗点柱、水泥基础。25kw及以上绞车要安装在专用硐室内,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品,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加压戗柱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
(二)使用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或斜坡坡度大于15°必须采用水泥基础,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图纸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时,其基础设计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凝固时间不少于7天。绞车地脚螺栓的螺母要紧固,螺栓的外露长度,应能满足垫圈和双螺母紧固的要求,丝扣露出部少于3扣。
(三)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两戗固定。使用压戗点柱固定绞车时,戗柱角度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四压两戗所用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80mm;四根压柱要打在绞车基座上,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牢固可靠,角度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绞车除压、戗柱外,必须有生根绳及钢丝绳防护网,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或40T链条。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3付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8m,生根绳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它地方。
(四)使用地锚固定绞车时,采用高强度螺纹钢金属锚杆(¢20x2000),数量不少于4根,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杆与底座必须用双螺母联结牢固、可靠。
(五)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六)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使用。严禁带电搬迁绞车(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七)小绞车的提升设计与安装,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四条 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选型必须与绞车配套使用,符合绞车使用说明书要求。
(二)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或磨损超过原钢丝绳截面积10%时必须更换,打结、硬弯、有接头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5°以上的斜坡必须使用≥Φ12.5mm的钢丝绳,钢丝绳与滚筒的连接必须采用穿入绳眼再用双压板压紧的方式连接,严禁剁股连接。
(三)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按序分层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容量是最外层距滚筒边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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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小于该绳直径的2.5倍。内层起圈的钢丝绳应停止运输,并进行重新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严重跑偏时,必须停止运输进行调整。
(四)斜坡运输所选用的钢丝绳型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具有6.5倍的安全系数。 (五)主钩头采用鸡心环形式,主钩头绳卡数量满足如下要求:绳夹数量按钢丝绳直径?19mm以下4个、19~32之间5个、32~38之间6个布置,绳夹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7倍,绳卡紧固螺母应在主钢丝绳一侧,绳头余长50~100mm。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卡子螺母位于主绳同侧),钢丝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紧固绳卡时必须考虑每个绳夹的合理受力,离鸡心环最远处的绳卡不得首先单独紧固。离鸡心环最近的绳卡(第一个绳卡)应尽可能的靠近套环,但仍需保证绳卡的正确拧紧,不得损坏钢丝绳的外层钢丝。
(六)斜巷绞车的每个钩头,都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长度和提升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保险绳连接绳卡最低不少于3付,绳卡间距等于钢丝绳直径的6~7倍,绳头余长不大于100mm。当钢丝绳直径小于21.5mm时,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当钢丝绳直径大于21.5mm时,可采用φ21.5mm的钢丝绳作为保险绳。
第五条 轨道运输管理
(一)各区队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机电科划定的运输设备管理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严禁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或打报告经机电科、安检科签字允许后方可使用操作。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运输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运输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绞车型号、运输长度、坡度、挂车数量、信号联系方式、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悬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运输绞车更换管理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牵头办理。运输绞车超过2个月以上不用时,管理单位要及时拆除回收。
(四)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对对拉绞车的型号、钢丝绳直径、基础形式及信号联系方式做明确规定。
(五)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六)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靠一侧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
(七)平巷车场拉车使用JD-1调度绞车,牵拉1.2t矿车数量不得超过15辆(运输队井底南北最大带车数可为40辆)。斜巷绞车适用范围和每钩最大允许牵引1.2t矿车数量规定如下: 序号 绞车名称 规格型号 适用坡度 范围 钢丝绳直径(6*19) 牵引矿车数量 备注 18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调度绞车 双速绞车 双速绞车 双速绞车 双速绞车 双速绞车 双速绞车 JD—11.4 JD—11.4 JD—11.4 JD—11.4 JD—25 JD—25 JD—25 7‰﹤θ≤5° 5°﹤θ≤7° 7°﹤θ≤11° 11°﹤θ≤20° 0°﹤θ≤9° 9°﹤θ≤14° 14°﹤θ≤20° Φ12.5 Φ12.5 Φ12.5 Φ12.5 Φ15.5 Φ15.5 Φ15.5 Φ15.5 Φ18.5 Φ18.5 Φ18.5 Φ18.5 Φ18.5 Φ18.5 Φ18.5 Φ18.5 Φ18.5 Φ21.5 Φ21.5 Φ21.5 Φ21.5 Φ21.5 Φ21.5 Φ21.5 Φ26 Φ26 Φ26 4辆 3辆 2辆 1辆 4辆 3辆 2辆 1辆 5辆 4辆 3辆 2辆 5辆 4辆 3辆 2辆 1辆 5辆 4辆 3辆 2辆 5辆 4辆 3辆 6辆 5辆 4辆 慢速 慢速 慢速 慢速 慢速 慢速 JD—25 20°﹤θ≤25° JD—40 0°﹤θ≤10° JD—40 10°﹤θ≤13° JD—40 13°﹤θ≤18° JD—40 18°﹤θ≤30° JD—55 JD—55 0°﹤θ≤9° 9°﹤θ≤11° JD—55 11°﹤θ≤16° JD—55 16°﹤θ≤27° JD—55 27°﹤θ≤30° JD—75 0°﹤θ≤13° JD—75 13°﹤θ≤17° JD—75 17°﹤θ≤25° JD—75 25°﹤θ≤30° SDJ-14 0°﹤θ≤16° SDJ-14 16°﹤θ≤22° SDJ-14 22°﹤θ≤30° SDJ-28 0°﹤θ≤19° SDJ-28 16°﹤θ≤22° SDJ-28 22°﹤θ≤28° 185
28 双速绞车 SDJ-28 22°﹤θ≤30° Φ26 3辆 慢速 以上数据为常用绞车按照标准配置时的最大拉车数量,其它未列入上表的大型绞车及使用非标钢丝绳牵引矿车,安装前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其提升能力由机电科负责计算核定。
第二节 小绞车“准运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安装设备验收、发证程序如下:安装单位设备安装好以后,先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安检科统一验收后,符合运转条件的,统一颁发“准运证”。
第二条 新安装设备验收一次通不过对安装施工单位每台罚款500元。不经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每台对单位罚款3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第三条 临时绞车不用“准运证”,但使用前仍必须由机电科、安检科共同验收签字,临时绞车必须具备绞车完好,钢丝绳符合标准,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符合规定。临时绞车指:进行短暂的运输(3钩以内或1天以内);没有铺设轨道用于检修运输设备。
第四条 安装队安装、回撤期间在中夜班安装好的小绞车,经自检符合“准运证”标准,现场安检员验收合格后,可以先进行试运转,次日必须进行正式验收发准。
第五条 设备验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设计施工、设备完好状况、钢丝绳状况、压柱戗柱状况或基础状况、安全设施配置情况、轨道质量,及配电设施的完好可靠状况等。
第六条 设备“准运证”要悬挂在设备上或操作硐室墙壁上距离设备不大于3m的位置。 第七条 一台设备一个“准运证”,型号相同的设备“准运证”不能互用,“准运证”加盖机电科、安检科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设备“准运证”有效期为1年,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设备要在准运证到期前半月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经机电科、安检科重新验收后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准运证”。
第九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对设备日常安全运转负责监督,发现设备在运转中存在较大隐患时,可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不符合准运条件的,有权暂扣“准运证”,被暂扣“准运证”的设备严禁使用,并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设备停止使用回撤升井时,要将“准运证”一并上交机电科,“准运证”丢失的按每个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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