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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的通知

(苏价规[2015]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4月30日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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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以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或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

第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四条 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 2 / 5

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按照

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以下简称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 同一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经营者的,应当对每一个经营者进行成本监审;经营者众多的,应当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样本点并逐一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确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或相关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价成本由产品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构成。

(一)产品成本是指经营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原辅材料、燃料动力、备品备件等)、职工薪酬(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直接支出,以及不能直接计入但必须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具体不同行业经营者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与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参照本通则附件执行。 (二)销售费用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和折旧费等。

(三)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