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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4号),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前两年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全市各县(区)、乡(镇)、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工作。现就全面推行新型农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三个率先”、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目标,按照社会保障工作“省内领先、西部一流、全国有 1 / 2
位、人民满意”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机遇,
下决心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养老问题,努力实现农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在全市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三)工作要求:根据农民认识接受程度和各方面工作承载能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制度覆盖一步到位、参保率循序渐进、逐年提高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政策,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保。 二、调整完善政策
(四)调整参保缴费标准。将原按2006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至30%缴纳的年缴费标准,从2009年起调整为:按本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30%缴纳,适当降低缴费门槛。
(五)调整政府财政缴费补贴标准。在原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每人每年30元的前提下,对按参保缴费基数2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按参保缴费基数3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其中县(区)财政承担15元,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民多缴费。
(六)调整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分级负担标准。从2009年起将政府财政养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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