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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现状及对策

孙 健

(厦门大学 福建厦门361005)

关键词:第三部门 现状 机遇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3)04-0069-02

一、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使我国的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多种所有制、多元化利益主体进入社会;政府部门的部分社会职能逐步向非政府组织转移,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高涨。这就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短短十几年间,我国第三部门以不同寻常的迅速发展。到1998年末,已经登记注册为社团法人的全国性协会的协会、学会、基金会以及慈善会等约有1 800多个,其中基金会有100个左右,全国性慈善会有中华慈善总会。地方性的社团法人约有20多万个,其中基金会有1000个左右,慈善会有上百个。第三部门的兴起,有效地利用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打破了过去由政府包办一切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并列的第三体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部门作为当代人类社会的一次重要组织创新,在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潜力。首先,第三部门所从事的一些活动是市场与政府都不愿做、没有做好或不能做的事情。第三部门的活动填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空白领域,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落后地区的教育等。其次,在一些传统上由政府从事活动的领域里,第三部门有时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如一些特殊种类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等。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战略目标,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 二、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第三部门在现阶段的发展基本上是沿着健康的轨道进行的,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客观条件的制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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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三部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为加快建立第三部门管理的法规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恢复因十年动乱而中断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199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以法规、政策、规章和地方配套法规组成的第三部门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些法规部分内容已过于陈旧,条款过于抽象,缺少可操作性。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的急剧增加,这些法规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国立法部门仍未出台一部《结社法》。总之,由于第三部门管理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致使第三部门的管理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之中。

第二,第三部门政社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政社分开”原则,并作出领导干部不再兼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这无疑是淡化我国第三部门官办色彩,克服行政化倾向,建立朝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筹资金”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第三部门由于本身是从政府的职能部门转变过来的,或者是政府机构直接建立的,它们无论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过分依赖于政府,其实仍旧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状态不仅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也使第三部门的优势特性受到严重的限制,从而窒息了第三部门的生命力。

第三,第三部门管理失序,布局不合理。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管理思想观念陈旧以及缺乏第三部门管理的系统指导理论和实践经验,所以至今没有实行第三部门的归口登记制度,致使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自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布局。“八五”期间,每年新增社会团体2万~4万个,发展过快,超过了社会的需求。并且有些第三部门的宗旨、任务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同或相似,重复建设,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此外,由于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力,造成了非法组织屡禁不止,仅北京市近几年就查出非法社会团体3 000多个。甚至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有组织、有预谋地从事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破坏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也损害了第三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因此,加大对第三部门的管理力度,打击非法组织刻不容缓。 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管理的目标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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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个阶段,我国第三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精神指引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第三部门管理的法规体系,使之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管理力度,使之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此外,要维护第三部门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顺利实现作出积极的贡献。因此,第三部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1)建立比较完善的、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部门管理法律体系及配套政策,把第三部门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培育和发展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3)建立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建设相适应的第三部门自律机制,使第三部门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筹资金”的道路,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4)建立协调配合、分工明确、管理高效的第三部门外部治理机制。党委、政府尤其是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管理力度,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为了顺利实现上述目标,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第一,推进第三部门的民主建设,严格依法管理。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让人民群众依法结成社会团体,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我国的第三部门包括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和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它们集中了一大批学术上有造诣、技术上有专长、管理上有经验、社会上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因此,第三部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合法的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地冲破框框的束缚,真正地创造出政府与第三部门良好的互动关系。在目前情况下,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第三部门的民主建设,形成一股浓厚的社会福利社会办、群众事情社区办的社会氛围。

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我国第三部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在充分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根据发展我国第三部门的需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社法》。此外,还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已颁布的有关第三部门管理的法规政策。同时,要把立法和普法结合起来,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我国的第三部门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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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统筹发展规划,引导第三部门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第三部门的发展比中西部地区要快一些;并且我国第三部门在种类、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分布失衡的状况。因此,必须要做好第三部门的发展规划,推进战略性调整工作。现阶段,要本着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宗旨,准确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把培育发展第三部门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按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弥补政府权力真空的指导思想,优先发展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基层社会管理组织,培育出一批覆盖广、跨部门的高能量、智能型的第三部门。二是根据社会需求,面对地区不平衡的现实,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切忌搞”一刀切”。三是要积极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建,为它们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创造条件。 第三,加强第三部门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正经历着历史上最深刻的变革。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人们思想观念的复杂化等都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第三部门由于具有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因此它对社会的稳定起着巨大的作用。社会的稳定,需要第三部门的稳定。因此,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去认识第三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三部门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从严管理第三部门,防微杜渐。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决把好登记关。按照《条例》要求,任何业务主管部门均不得为非法组织申请法人登记出具批准文件及各类文书;各级负责登记的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即使因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失当,出具了批准文书等资料,也不给予登记。二是要从宣传教育入手,加强第三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用邓小平理论来武装我国的第三部门,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第三部门及其成员树立自觉抵制唯心论、有神论的思想意识,加强形势、政策、法制等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三是加强对第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民政部门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通报制度和联络员工作制,预防为主,协同作战,打击非法组织,查处第三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公安、安全、司法、新闻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控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借着第三部门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予以坚决的打击,逐步建立在第三部门自律管理基础上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科特勒.非营利组织的市场战略[M]北京:第一法规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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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团,唐钧.非营利机构评估--天津鹤童老人院个案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2 [3]赵黎青.非政府组织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309

[4]崔立群.对民间组织监督管理与培育发展关系的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0(3). 〔责任编辑:王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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