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赔偿认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9:11: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赔偿认定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频繁发生,这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现代侵权法作出确定责任赔偿的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人为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体和物体从高层建筑物上坠落致人损害,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救济受害人,法律规定由相关特定人承担的按份补偿责任。这是从风险社会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理论等方面论证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构成的侵权责任,同时也论证了其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理念、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已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然而该条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

案例:2008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正敏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正敏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

观点评论: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

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

曾经有人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此外,还有一个类似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例子:刘某下班后在经过一家属楼时,由于暴风将范某放置在阳台上采取了加固措施的花盆吹落,将其砸伤。刘某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一般认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范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范某对刘某进行适当补偿。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的构成有三点:一是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二是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三是意外事件是偶然事件。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描述德国的传统侵权法理念时曾发表了这样的著名论断“不是损害而是过错造成了责任。换句话说,就像化学家断言的那样,燃烧的不是光亮而是空气所含的氧气。”

该案中虽然发生了损害后果,但范某并不存在过错,其对自己的花盆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对花盆采取了加固措施,花盆跌落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因此范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范某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刘某适当的补偿。

最后,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