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2019年秋季《国际私法》离线考核【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0:32: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离线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 先决问题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它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 诉讼费用担保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责令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在于物是否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能移动之物为动产,不能移动之物为不动产。 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都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

再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根据物权法定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

3. 我国法律规定的域外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4.仲裁协议的种类有哪些?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裁协议。

三、论述题(20分) 1.试述我国对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规定。 [请仔细分析以上题目后,并完成作答]

本题参考答案:(一)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和《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均作了相同规定。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2012年《司法解释(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作了如下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