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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10]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0.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1 / 4
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1.两个《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以贯彻两个《规定》为契机,全面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2.着力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照两个《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既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也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做到事实不清的不定案,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切实防止冤错案件。 2 / 4
3.两个《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
面加强死刑案件的办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坚持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4.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证据收集与固定的监督,加强对证据采信与排除的监督。要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与纠正普遍性问题、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强化监督与协调配合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律监督与加强自我监督并重,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依法客观收集证据
5.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又要及时固定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
6.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 7.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8.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等部门应当依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收集、固定证据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9.严格遵守两个《规定》确立的规则,认真审查、鉴别、分析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10.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将每一次讯问、询问笔录全部移送。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