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4:20: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 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 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 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估调查和初评

第十条 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资料搜集 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

有);其他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 核实押品范围、状况及产权证明文件; 调查押品相关市场信息;拍摄押品影像资料;了解其他影响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完成评估调查后,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应根据押品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参考外部评估报告(如有),结合自身判断,对押品价值进行初评,形成《抵(质)押价值评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评估依据和过程,连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评估审查

第十二条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以小组讨论方式实施评估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 评估审查工作主要包括:核实押品基础资料; 审查评估调查及初评操作的合规性;审查初评方法使用的恰当性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查外部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如有)。

第十四条 评估调查和初评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对初评结果存在较大疑义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可退回调查人,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不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的,“抵(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