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正式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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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

(2013年8月版)

目 录

学生管理篇 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P2 2、《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P6 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P7 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P10 5、《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班级管理办法》P11 6、《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P14 7、《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教育百名校园之星评选办法(试行)》P16 8、《关于实行学生评优等“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P17 9、《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信息员制度》P18 10、《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P18 1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行为评价细则(试行)》P19 12、《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倡导文明校风,实行“四个禁止”的暂行规定》P20 1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工作暂行规定》P21 1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郊游活动的几项规定》P22 15、《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离校工作暂行办法》P22 16、《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若干规定》P23 17、《关于规范校园内学生募捐活动的规定》P24 18、《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室管理规定》P24 19、《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P25 20、《中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党校管理规定》P26 2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P27 22、《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俱乐部)管理办法》P29 教学管理篇 2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试行)》P30 2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P34 25、《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P35 学生资助篇 26、《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P36 27、《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P37 28、《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P38 29、《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P39 30、《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困补助暂行办法》P40 3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及优秀学生评选办法》P41 32、《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P43 心理健康篇 3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P45 3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制度》P46 35、《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原则》P47 安全管理篇 36、《关于贯彻<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P48 37、《关于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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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P51 39、《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P53 40、《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管理规定》P58 4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P58 42、《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火灾紧急疏散自救逃生原则》P60 4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制度》P60 就业创业篇 4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P60 45、《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P61 46、《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办法》P64 47、《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P66

◆学生管理篇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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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办法,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须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专业辅修暂行办法,申请辅修或选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我院与他校间的校际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持相关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记入并注明“作弊”字样,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的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课者,视做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所得学分数是学生升级、跳级、留级、试读的根本依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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