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费——财务部收费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8:42: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财务部收费指南

一、事项名称:综合服务费

二、办事主体: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三、收费依据:苏价房[2006]50号、宁价函(2006)35号 四、收费标准:

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应急抽签项目减半收取。

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按照交易中心的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如下:

⑴中标价在200(含200)万元以下的,每宗5150元; ⑵中标价在201—500万元的,每宗7500元; ⑶中标价在501—1000万元的,每宗11000元; ⑷中标价在1001—1500万元的,每宗14500元; ⑸中标价在1501—3000万元的,每宗17500元; ⑹中标价在3001—5000万元的,每宗22000元; ⑺中标价在5001—10000万元的,每宗29000元; ⑻中标价在10001—50000万元的,每宗39000元; ⑼中标价在50000万元以上的,每宗50000元。

2、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代建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㈡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取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工程单项合同额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限额的,不论交易中心类别,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

㈢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

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收费标准的50%收取。

㈣区属小型明标明投项目,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

㈤对以下两种情形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1、依法可以不招标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不招标,但发包人申请在交易中心参照招标有关程序进行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

2、经过两次报名和公开招标,投标人均不足三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为直接发包,但招标人申请在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

五、办理程序:

1、中标公示后即可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缴费。

2、甲、乙双方各需携带一张转账支票同时缴纳综合服务费,如甲方采用现金方式缴纳或者委托乙方代为缴纳的,需出具介绍信或者委托书。采用电汇方式缴纳的,需交易中心查实到账后才可来办理。

3、保密项目需持由交易二部工作人员签字的中标情况说明,省属、场外项目需持由交易一部工作人员签字的中标情况说明,才可至一楼大厅缴费。

4、甲、乙双方缴纳完成,同时在收费柜台打印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打印件和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各叁份(无招标代理的项目,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