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人大代表建议x号的答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0:08: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办理结果:甲

对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X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X代表:

首先感谢您们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关心和支持。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细则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X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攻坚战的实施意见》(X发[2012]X号)文件精神,我县于今年4月5日出台了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攻坚战的实施意见》(X发[2012]X号),已经制定出台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政策措施,对当前乃至今后全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在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切入点、促进农村发展的增长点,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具有战略基点的作用。要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尊重民意、因村设计,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x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启动建设x个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城镇生产要素和产业链条向农村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在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对社区总体规划,社区统筹用地,加大对社区政策支持,加强社区资金整合,强化社区产业支撑,创新社区管理服务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对社区总体规划做出要求,

“所有新型农村社区的修建性详规要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一切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要建立规划监督体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您们提出的“有些在建户被叫停,在建户无房可居”,和“即将结婚的孩子无法装修新房”等问题。在X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无序建房的通知》(X政[2012]X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强化措施,引导农民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内建房。严厉查处农村无序建房行为。对正在进行占用或者破坏基本农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严重影响规划(主要涉及消防、水利、交通、林业、卫生等社会公共安全)的未经批准和未按规划建房的要立即下达停工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完毕。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在x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无序建房的通知》(x政[2012]x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强化措施,引导农民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内建房。编制完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全县新型农村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已经完成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一律不能在老宅基地再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宅,避免无序建房,形成浪费。急需新建房者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按照所在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

未完成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立即叫停一切违法、违章建房行为。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总体原则, 2012年4月底前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完成全部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库建立工作,2012年7月底前各乡镇要完成全部新型农村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在规划区域内至少预留土地x亩,提供给符合条件且急需建房的群众使用,用地手续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急需新建房者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在此区域内按照规划建房,并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户型选择由所在乡镇负责,经县规划管理局、住建局、县委农办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年久失修住房经县住建部门勘察可以加固修缮的,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加固修缮,勘察不能居住使用的或者受灾无房的迁建安置到规划的新型农村社区。”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敬请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