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给水及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5 21:23: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5 ] 15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编制说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与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与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与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与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 )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 号;邮政编码:100812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2005 年8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与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与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与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与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与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合理与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与装备,减少占地面积。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与设施,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与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与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与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与安全、卫生的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与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