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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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

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1]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在总结试行期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省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和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 / 3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作为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 2 / 3

专门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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