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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福建省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对象选
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9.15 【实施日期】201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福建省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对象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幼儿园:
根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福建省2016年第二批基础教育师资省级培训计划的通知》(闽教师〔2016〕24号)部署,福建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承担“十三五”福建省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福建省农村和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任务。为了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我局现就做好培训对象选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次、对象及名额分配
(一)福建省第十二期、第十三期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 1.培训对象:幼儿园骨干教师 (1)遴选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幼儿、刻苦钻研; 1 / 4
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
③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专科及以上学历;
④需承担幼儿园保教工作9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⑤有一定的教研能力,近5年(2011年8月--2016年8月)有在县(区)及以上范围本人亲自执教公开教育观摩活动,需提供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含县教育局、教师进修校、幼教研究会、高校)盖章的证明,有教育研究论文在正式刊物发表或收入县(区)及以上级别研究成果汇编(需复印刊物的封面,目录和正文)。 经我局认定的市级骨干教师(需提交复印件)、获得县(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先遴选(需提交复印件)。 (2)遴选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遴选德才兼备、业绩优良、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师。参训对象的遴选采取教师申报、园所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报送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参训学员名单进行公示。
2.培训人数:共40人分两期举行,第十二期20名,第十三期20名,具体名额安排见附件 1。
3.培训时间和地点: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集中培训分三阶段进行。第十二期、十三期第一阶段培训拟安排于2016年9月份在福州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培训费用
省级培训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及伙食补贴由省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承担,参训学员的住宿费、交通差旅费等由所在单位报销。 5.培训报名
请各设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文件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培训名额分配开展调训工作。 2 / 4
并于2016年9月16日前将《福建省第十二期、第十三期幼儿园骨干教师参训学员汇总
表》(附件 2)、《福建省第十二期、第十三期幼儿园骨干教师参训学员推荐表》(附件 3)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470700188@qq.com,同时汇总推荐人选下述纸质报送材料: (1)《福建省十二期、第十三期幼儿园骨干教师参训学员汇总表》一份;
(2)《福建省十二期、第十三期幼儿园骨干教师参训学员推荐表》每人一式一份; (3)获奖证书复印件、正式发表教育论文一篇复印件、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执教公开教育观摩活动证明等相关材料每人一式一份,上述材料均需加盖验印章。 (二)福建省第三十二期、第三十三期农村和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 1.培训对象:农村和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 具体要求: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幼儿、刻苦钻研;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 (3)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专科及以上学历;
(4)在农村或乡镇或民办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5年以上,在园所日常保教与教研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5)近5年(2011年8月--2016年8月)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或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含县级及以上论文汇编),或担任教研组长的优先推荐。 2.培训人数:48名,分两期各两阶段举行,具体名额安排见附件 1 3.培训时间和地点:第一阶段安排拟于2016年11月在福州举行。 4.培训费用
培训费、资料费、伙食补贴和住宿费由省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承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5.培训报名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