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综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4:55: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经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你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你矿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我厅依法向你矿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0〕7号)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环听告字〔2010〕6号),明确告知你矿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矿收到我厅告知书后,于2010年9月16日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但未要求听证。你矿对事件发生事实无异议,但对事件造成的鱼类死亡损失提出了异议,我厅经研究认为国家工作组已经对该次事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作出了认定。因此,对你矿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7.3”重大水污染事故现场照片; 2.2010年7月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0年7月9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东寅副矿长的询问笔录; 4.2010年8月1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映南副总裁的询问笔录; 5.2010年7月4日上杭县环境监测站对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泄漏溶液监测报告;

6.2010年7月16日省环保厅召开紫金矿业“7.3”事故原因调查研讨会,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的渔业专家调查组的《汀江流域污染事故造成鱼类死亡的调查报告》;

7.2010年7月16日省环保厅召开紫金矿业“7.3”事故原因调查研讨会,省经贸委组织提交的经贸专家调查小组的《紫金山金铜矿废水渗漏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8. 2010年7月16日省环保厅召开紫金矿业“7.3”事故原因调查研讨会,省国土厅与省安监局提交的库坝专家调查小组的《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7.3”污染事件库坝调查小组工作汇报》;

9.2010年7月17日上杭县环境监测站对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3#应急中转污水池泄漏溶液通过220排洪硐外排的监测报告;

10.2010年7月17日上杭县环境监测站对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3#应急中转污水池泄漏溶液后汀江下游各断面的监测报告;

11.2010年8月1日龙岩市政府《汀江“7.3”事件经济损失统计》;

12.2010年8月17日《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报送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7.3”含铜酸性溶液泄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情况的报告》(闽环发〔2010〕28号);

13.2010年9月7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四德副总裁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10年9月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0〕7号); 15.2010年9月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环听告字〔2010〕6号); 16.2010年9月13日送达回执;

17.2010年9月16日你矿《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99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 2.罚款人民币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上杭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上杭县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矿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矿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抄送:龙岩市环保局、上杭县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