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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三级医院优质护理

服务检查评价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3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通知》附件1)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逐一进行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并对每所医院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结果表》(《通知》附件2),于2011年12月2日前盖章传真至我厅医政处。

二、请部属、省属和厅直属三级医院按照《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通知》附件1)的要求,进行优质护理服务自评;并填写《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结果表》(《通知》附件2),于2011年12月2日前盖章传真至我厅医政处。

三、各市各医院要认真组织实施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要求检查评价结果能实事求是的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四、我厅将在对三好一满意活动进行督导检查的同时对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检查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卫生厅医政处 王琳、张容 联系电话:020-83813425、83805506 传 真:020-83813425、83805506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切实提高护理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结合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我部决定组织对全国三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全国三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全面掌握各省(区、市)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医院的工作进展,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通过检查评价工作的开展,深入分析原因,促进医院推动优质护理服务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按照《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和《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检查三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组织领导。医院领导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院领导定期查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同时,制定并落实护理管理人员和护理骨干的培训计划,提高护理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临床护理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医院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根据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护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及标准。合理配置并调配护理人力,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同工同酬、优绩优酬,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

(三)临床护理服务。医院改革临床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每个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患者,并能够有效落实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医疗处置、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职责,针对不同患者的特点,提供全程、全面、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四)支持保障措施。医院关心护士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提高护士福利待遇,加大支持保障系统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协调医院各有关部门,减轻护士的非护理工作负担,形成全院工作服务于临床的格局。 三、检查安排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见附件1)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逐一进行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各省(区、市)的检查工作应当于11月底结束。

(二)卫生部抽查。卫生部将在各省(区、市)检查的基础上,适时派出专家组对各地开展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三级医院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所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切实促进优质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每所三级医院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结果表》(见附件2),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我部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谢博瑞、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2206、68792733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hulichu@126.com 附件:

1.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 2.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结果表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